新津区人民检察院:历经五年的维权路 终获法院依法改判

2022年02月17日 17:22:5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张四海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17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强民事检察的指示精神,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黄某某与新津某银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成都市中院采纳并依法改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黄某某向新津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新津法院判决由本人与代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有误,新津区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2016年10月新津某银行与代某某、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二人贷款10万元,事后经鉴定借款合同上“黄某某”签名不是黄某某所签,银行预留的借款人照片不是黄某某本人。新津法院向黄某某送达文书时,存在送达有误,导致黄某某未参加诉讼无法主张权利。借款时黄某某与代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1月离婚。经新津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借款系虽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合同不是黄某某签订,借款后也未表示追认该笔债务,债权人也未能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该笔债务不能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新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区法院未采纳,新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提请市院向成都中院提出抗诉。成都中院于2020年8月裁定:撤销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后,仍判决黄某某承担还款责任,黄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表示支持其上诉。最终,经成都市中院再次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1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改判由代某某归还银行借款,黄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从黄某某申请监督至法院改判,经历了近五年的维权路,当某某拿到终审判决时,对检察官说的第一句话“真心的感谢检察官,我太累了,但我还是相信法律终究是公平的”,黄某某特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该案通过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案件中真切的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陈凡坪)

(新津区人民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