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0日讯 “感谢你们检察机关帮我拿到了工伤赔偿款,我这担心了一年多的事情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这下可以过个好年了!”近日,当事人叶某某拿到工伤赔偿款时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叶某某是某公司外卖配送员。2020年11月的一天,叶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送餐过程中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右脚踝骨折,经大邑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经鉴定,叶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叶某某向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叶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大邑县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了解到该案,为更好推动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司法局印发的《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大邑县检察院主动对接新津区人民法院,在得到法院支持后,积极介入该行政争议。大邑县检察院通过调取县人社局工伤认定材料、与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座谈、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认为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决定合法,应予支持,遂转从公司入手再次了解其不服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深层次原因,原来公司并不是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是在工伤赔偿金额上与叶某某达不成一致意见。
找到争议焦点后,大邑县检察院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座谈,了解到叶某某是家里唯一劳动力,自受伤之后已一年多未工作,家里生活比较困苦,同时公司因为疫情原因也经营艰难。大邑县检察院通过释法理、通情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全额支付叶某某工伤赔偿款,并向新津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新津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准许撤诉裁定,至此这起行政争议及后续工伤赔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大邑县检察院找准争议焦点,主动作为积极促进和解,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为民解忧的同时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下一步,大邑县检察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力促案结事了政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邓林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