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3日讯 “毒鱼、电鱼我们都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捞鱼用的渔网还有网目尺寸规定,我们确实不知道。”晏某某和孙某某被挡获后对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感到很迷惑。现场履职的检察干警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在禁渔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新津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当场发现一起行为人在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野生鱼案件。新津县检察院总结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特别针对行为人使用的网目尺寸小于规定尺寸的新特点,向新津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在禁渔期主动、充分履职,切实保护辖区范围内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助力新津“成南新中心、创新公园城”建设。
充分运用“脑力”,有效排查案源线索
“脑力”即电脑和人脑:通过梳理新津县检察院“智慧平台”线索来源,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线索进行收集整理。针对新津境内河流资源丰富“五河+一江”(五河即西河、南河、羊马河、金马河、杨柳河,一江即岷江),新津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禁渔期间,检察干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通过“线上排查”+“线下核实”的方式,针对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充分利用“脚力”,提高线索“成案率”
进入禁渔期以后(四川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新津县检察院梳理出12条涉及非法捕鱼的线索,主要地点集中在西河、羊马河、金马河等水流缓慢、浅水区域,该区域多为全县一级或者二级水源区,水质较好、鱼类资源丰富,尤其是进入很多鱼类的产卵季节,正是垂钓、捕鱼爱好者的热门之地、行动之时。近日,为实地调查非法捕鱼的情况,干警头顶烈日沿着兴义镇羊马河流域查找线索反映的地点。一辆车进入干警的视野,干警疾步上前,现场两个白色的自制大渔网上还有小鱼在挣扎,车辆后备箱内有氧气瓶、制氧机以及两个泡沫箱,其中一个箱子里装的是清水,另外一个箱子里是渔获物,两名男子正在脱去水裤准备驾车离开。检察干警通过拍摄现场照片、对两名男子进行询问,对案件性质进行了调查取证。
充分挖掘“潜力”,实现精准监督
新津县检察院并没有简单以禁渔期禁止捕鱼为由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而是针对新出现的“网目尺寸”,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尤其是地方政府规章,切实做到有理有据、精准监督。案发地羊马河属于天然水域,适用《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止捕捞方法>的通知》附件2第1条: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刺网内网不得小于6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本案属于单层网目,行为人使用网具的网目尺寸为0.5厘米,显然远小于规定的尺寸。网目尺寸成为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方式等传统监督点以外新监督点。
充分提高“能力”,实现刚性监督
新津县检察院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升干警的能力素质,尤其是调查取证能力,现场拍照固定证据、调查笔录内容的全面性、甚至现场图的绘制等都要求干警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规范的办案意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的前提;其次是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交流,做到“信息共享”,并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充分形成“合力”,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新津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始终。从自行发现案件到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重点收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两次到案发地调查核实情况,以“生态修复”为核心督促行政机关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充分履职。同时新津县检察院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对晏某某和孙某某的法制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对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通过检察官讲解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现有制度具体规定,二人充分意识到兴趣爱好一旦偏离法制的轨道,就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随后晏某某和孙某某购买100斤鲫鱼在案发地附近予以放生,实现生态损害修复。新津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合力,保护好县域内水生资源,良性循环发展,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整体质效。 达到办理一件、影响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凡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