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院首例夫妻共同债务案提请抗诉被市院采纳

2019年11月21日 16:20:4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漆奇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1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做强民事检察的指示精神,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新津县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提请抗诉意见得到成都市院采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黄某与代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代某向新津县某银行借款10万元,因代某逾期未偿还全部借款,银行将黄某、代某夫妻二人起诉至新津县人民法院,请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新津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向黄某、代某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代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得知此事,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黄某不服再审裁定,依法向新津县人民法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新津县院受理黄某的申请后,依法调阅了一审卷宗、询问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经调查后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的情形:代某向新津县某银行借款时,找了另外一个人冒名黄某的名义进行签名贷款,黄某的确不是借款人;新津县人民法院在明知黄某原住址已经变动的情况下,仍然向黄某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作出判决;黄某与代某于判决前已离婚。

新津县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借款非黄某所借,应属于代某个人债务,且银行在借款中存在重大过错,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向黄某送达法律文书程序违法,剥夺了黄某的辩论权和上诉权,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导致判决结果对黄某显示公正。因此,新津县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收案经审查后,采纳了新津县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1月18日出台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行后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对于今后本院办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陈凡坪)